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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受到“超出范围”的竞业限制,员工是否可以向公司寻求赔偿?

竞业禁止是雇主保护商业秘密及其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然而,这一制度与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和职业选择权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与大部分员工一揽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如何合法合规地实施竞业限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于不存在明显接触商业秘密可能性的职位的员工离开公司后,向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原雇主”请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原雇主”以该员工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是员工“不公平地制造问题”,还是公司“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近日公布了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这起竞业限制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四级高级法官龚平提醒,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反竞争限制,劳动者也要大胆发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不公开,但受到限制。
芬恩先生最初在一家农牧公司工作。双方于2021年3月4日签订为期三年的雇佣合同,职位为合伙人经理。同年3月9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冯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 2024年5月14日,冯先生向公司提交辞呈。e 公司因个人原因。该公司随后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向长春市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4年8月23日,仲裁期间,冯先生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告知其竞业限制已解除。自辞职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冯先生未在农牧业公司从事任何类似性质的工作。仲裁庭裁定农牧公司应赔偿冯先生因不参与竞争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聘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并表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应适用竞业限制。杜由于芬恩的工作性质,他无权接触商业秘密。同时,竞业限制是双边合同,享受竞业限制报酬的前提是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由于冯先生并非无行为能力人,也从未履行过对农牧公司的义务,因此冯先生不应因其无行为能力而获得赔偿。
对此,冯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在员工离职后24个月内每月向该员工支付2000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他要求公司在其辞职时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费,但公司拒绝,遂请求仲裁。
经审理,法院判决,冯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须双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差额工资。参考。该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抵销”就不可避免。
“事件的焦点是冯先生,既然公司在没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是否应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缴纳竞业限制费?冯先生案的二审审判长龚平先生表示,竞业限制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好。但是,这一制度不能一概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因为它与劳动者自由就业和就业的权利存在利益冲突。”职业选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并同意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每月向劳动者提供货币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用人单位保密义务的人员。
冯先生告诉记者,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称冯先生的工作没有触及雇主的商业秘密,但冯先生仍在遵守竞业限制协议项下的义务,期间冯先生的就业权利和工伤赔偿权利受到实质性限制。因此,农牧企业为冯先生提供了非竞争优势,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2018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版)》规定,劳动者不知道或者不了解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尽管冯先生的案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生效之前审理的,但司法理念没有改变。本案结合冯先生实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等客观事实,最终给予用人单位相当期限的经济补偿,避免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能力”需要谨慎,滥用需要责任
近年来,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竞争对手牟利,不少用人单位要求正式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保密人。一些公司对所有员工实行竞业限制es,所以实习生、厨师、安装工、销售员、钢琴老师等都不能“豁免”。
7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5年6月,法院审结此类案件432件,较2014年至2019年期间增长104%以上。据称,本案反映了许多公司不区分工人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并且普遍与大多数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像冯先生这样就非竞争性赔偿问题主动请求仲裁或诉讼的人并不多。大多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被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当公司有主动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倾向时,不少员工“有些人因为不懂法律或者怕麻烦而放弃了对自己原有权益的追求。”龚平说。
公司也“害怕”找到懂法律的员工。王玉琪的委托人是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是长春市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该公司要求签订为期两年的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在续签时提出减薪。王先生不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当月,转战教育培训的王先生向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支付竞业限制等经济补偿。但仲裁院发出驳回通知书,王先生向长春格林提起诉讼公园人民法院。庭审期间,不愿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企业建议王先生提前取消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事项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有权向王先生额外获得1个月的经济补偿。”员工6万多元。
“通过芬恩先生的案例,我们希望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价值观。对于工人来说,明确的是“如果他们真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得到补偿。”“据此思考”,并且工人有权遵守法律。警告雇主“不要滥用竞业禁止协议”并签订协议严格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与工人进行处理,否则将被追究相应责任。”龚平说。
记者刘珊珊彭兵《劳动报》(2025年11月27日第07页)【编辑:张令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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